甘肃祥龙水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甘肃祥龙水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7民初1443号
原告:**1,男,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农民,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甘肃祥龙水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某。
被告:**2,男,青海省格尔木市人,农民,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告**1与被告甘肃祥龙水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1于2021年12月8日以收到租赁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1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1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1承担。
审 判 长 安  斌  成
人民陪审员     付得智
人民陪审员     马文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羊仲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