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恒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阜阳市恒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204民催4号
申请人:阜阳市恒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7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735772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阜阳市恒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9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2017年3月30日出具的票号为00100041/23571315,收款人为阜阳市颍泉区会计核算中心,申请人为阜阳市恒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账号为12×××50,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分行营业,出票金额为1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阜阳市恒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2017)皖1204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