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8民初562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淼海,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0号华荣时代大厦15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杭州市庆春路136号15楼。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与被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