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8民初562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淼海,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0号华荣时代大厦15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杭州市庆春路136号15楼。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与被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