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4025号
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路东信大道69号众恒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241898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观音桥拓展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港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按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