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1824号
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4幢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经济开发区扬中大道兴隆段1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基圣。
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