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熔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保1171号
申请人: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宿松路交口绿地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2522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熔盛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5182042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熔盛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477.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熔盛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477.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