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执209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宿松路。
被执行人: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11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470000元、诉讼费4175元、执行费7012元,合计481187元及利息(以4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1月13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7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481187元及利息(以4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1月13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7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