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熔盛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宿松路交口绿地中心A座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252210。

法定代表人:陈孝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熔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9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518204274。

法定代表人:徐振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熔盛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熔盛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熔盛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00.82元[其中合同款15250元,利息6865.22元(以1525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迟延履行利息1622.6元(以15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按日利率0.01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案件受理费222元,执行费24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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