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与宿松路交口绿地中心A座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25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8518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111民初96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替换式工作台立式加工中心设备一台、大宇数控加工中心(卧式)设备一台、数控外圆磨床设备一台、松下焊接机械手(工业机器人)设备一台,第一轮拍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1110900元予以抵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替换式工作台立式加工中心设备一台、大宇数控加工中心(卧式)设备一台、数控外圆磨床设备一台、松下焊接机械手(工业机器人)设备一台作价1110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奥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盛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