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云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云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6民初3598号
原告河南云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21633795(2-3)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84号院6号楼实力大厦5层523房间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娟,女,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0000735505325T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云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云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河南云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云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7元,减半收取计3688.5元,由原告河南云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546元,全额退还原告河南云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骆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