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1002执12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赣10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友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友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友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友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东
书记员 全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