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002民初2601号
原告:抚州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背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71187059B。
法定代表人:韩萱萱,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继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才都工业区(原恒强工贸有限公司1#厂房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840405660。
法定代表人:汪志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抚州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抚州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继文、被告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抚州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抚州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180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52380元(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20年7月26日起暂算至2022年2月28日,共计582天,每日按合同未付款18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原告抚州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在抚州高速护栏牌(54块)按照被告的要求发布广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完了自身义务,而被告只在2020年2月份、6月份分别向原告给付合同价款2万元、5万元,2021年2月份、5月份分别支付2万元、2万元,总计11万元。依合同约定总价款29万元,还余18万元合同价款未支付。合同第四条“甲方若未按照合同支付广告费用,除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用外,每日还应按照应付合同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应付合同价款18万元的违约金。原告已再三向被告催还款项,但被告仍未给付18万元及其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判如诉请。
被告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给原告18万元,出现疫情后我们及时终止广告合作,当时也谈好只支付一半的费用。原告做广告前跟我们说有几千万的人流量,疫情出现后我们及时终止合同对方也同意,且同意我们只需要支付一半款项也就是15万元即可。2020年6月1日,原告和我的财务对了账,对完账后还差原告4万元,当时约定在年底付清。但到了年底原告要求我们支付5万元,我们也同意。但因为政府工程款一直没有收到,导致我们没有及时支付,现在我们只同意支付5万元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抚州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广告发布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广告发布概况(一)广告媒体形式:抚州高速护栏牌(54块)。(二)广告发布位置及规格:(位置见附件)位置:抚州高速护栏牌,画面尺寸:宽2.75米×高0.8米。(三)广告发布期限:壹年,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自首次画面制作、安装完成之日起算。租期满后甲方若要继续租用,需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提出,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租权。第二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一)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90000元,大写贰拾玖万元整。(二)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计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2、广告画面安装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计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87000元);3、甲方在2020年3月25日之前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计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87000元);4、甲方在2020年7月25日之前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计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87000元)。另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2月按照合同要求制作安装广告牌。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双方经协商于2020年5月30日解除合同。期间,被告仅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原告2万元,于2020年6月1日支付5万元,2021年2月11日支付2万元,于2021年5月21日支付2万元,共计支付原告广告费用11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广告费用无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告的企业信用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广告发布合同,装好的广告牌照片,银行转账流水,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录音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安装制作了广告牌,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当支付的广告费用具体数额。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经协商于2020年5月30日终止合同,被告主张终止合同后应付原告广告费用为50000元。原告则认为,双方对终止合同后被告应付广告费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扣除已付110000元,被告欠付广告费用为180000元。根据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汪志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可知,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催促被告支付广告费用50000元,并未提及其他款项,可以确认双方在终止合同后对剩余应付广告费用进行过协商,且原告同意被告只需再付50000元广告费用。另案涉广告发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新冠疫情,所涉广告服务和效果均受到一定影响,被告在疫情发生后及时与被告沟通,协商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实际履行期间仅为半年,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款支付广告费用有违公平。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广告费用5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2380元(自2020年7月26日起暂算至2022年2月28日,共计582天,每日按合同未付款18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过高,疫情的发生对各方均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该情况下各方均应本着互帮互助的态度通过让渡一部分利益对对方予以一定程度的包容,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逾期支付造成的损失,故本院酌定被告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以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其余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抚州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用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抚州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93元,由原告抚州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857元,由被告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6元;财产保全费1682元,由原告抚州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305元,由被告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29,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黄 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紫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