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恒强达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已在开庭前付清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为1785元,财产保全费1337元,合计3122元,由原告万载县联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