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淅川县供电公司、南阳中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恢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淅川县供电公司(原淅川县电业局),住所地淅川县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176640191K。
企业负责人刘建刚,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弛、王静,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中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与光武路交叉口西南角商业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6781403W。
法定代表人杨贵民,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佳、杨碟,河南召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淅川县供电公司(原淅川县电业局)依据本院(2018)豫1303民初82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中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南阳中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淅川县供电公司(原淅川县电业局)所购买的被执行人南阳中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光××与××交叉口西南角××花园××楼××、××层商业房(实测面积共计3840.89平方米)其中的277平方米。经查,因被执行人南阳中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房产网签在他人名下,房产权属已发生变故,本院暂无法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恢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林
审判员  姜南
审判员  党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