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民初2485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67年8月16日生,住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豪,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6日生,住周口市淮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生,住周口市淮阳区。
被告:胡纪伟,男,汉族,1973年10月19日生,住周口市淮阳区。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市淮阳县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0WG5472,住周口市淮阳县城关镇平等北街。
法定代表人:冯培勇,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胡纪伟、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市淮阳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郑卫东
审 判 员  刘立民
人民陪审员  常 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