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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水县***人民政府、商水县******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184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商水县****街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3005907971U。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民委员会。住所地:商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62309020206X9。 负责人:***。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15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12月30日生,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商水县富商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30059072422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商水县自然资源局职工,住商水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商水县******民委员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水县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没有提交土地确权证书,提交的《合同书》自相矛盾,既说是征用土地、又说是租用土地;而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提交的《**110KV变电站土地征用包干协议书》显示为征用土地,造成本案土地使用权属不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