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辽宁图酷知识产权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溪分所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02民初3149号 原告:辽宁图酷知识产权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溪分所,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永安街二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游(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图酷知识产权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溪分所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辽宁图酷知识产权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溪分所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图酷知识产权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溪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图酷知识产权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溪分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 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