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与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5606号
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太湖源镇金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6524857X8。
法定代表人:何孙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19号三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9888603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5元,减半收取3222.5元,由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