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湘阴县人民政府、易孟麟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民终2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宗,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水光,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湘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湘阴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湘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宗、韩喜,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水光,原审被告湘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湘阴县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维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