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民申90号
再审申请人庆元县美家建材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德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636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相应依据。庆元县美家建材经营部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庆元县美家建材经营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杨 席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