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民初1917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3073196065。
法定代表人:唐仙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原告***诉被告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良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虹
书 记 员 陈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