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民初1917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3073196065。

法定代表人:唐仙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原告***诉被告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良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虹

书 记 员 陈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