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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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2479号
原告:浙江大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王大路村安塘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大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大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大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