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凯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23民初348号 原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县白洋街道白洋渡工业区(**奔福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硒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91号新楼344室。 法定代表人:CHIZHENGFA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硒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280000元、利息23846.67元(暂算至2021年12月2日)。(利息明细如下:自2020年7月9日起,以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由被告上海硒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硒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7月9日,被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向员工发放补偿金等为由向原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8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款项汇至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年利率6%,到期还本付息。当日,原告按约支付了借款。2021年8月30日,原被告又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一份,确认被告已收到上述借款,利息未支付等。因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借款,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上海硒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一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上海硒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上海硒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23846.67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12月2日,之后按年利率6%从2021年12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硒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硒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叶青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程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