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10民初1345号
原告:弘瑞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潇河园区大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鹏,山西华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金企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新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弘瑞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金企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9年6月4日向原告弘瑞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弘瑞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我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佳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