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瑞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5921号
原告:华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乐清市湾港区双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475181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系原告员工。
被告:山西弘瑞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街太重煤机工业园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94657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弘瑞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无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