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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与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10民初641号 原告:**1,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1与被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1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对被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淑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