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10民初641号
原告:**1,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1与被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1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对被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淑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