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昂达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8126号
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47624。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系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金昂达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64838C。
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昂达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