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1913号
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富坑同富裕工业区6号(其中2至5楼为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476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武坚,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088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项,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11元,由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嘉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梦蕾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