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与李某、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7287号
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47624。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文某,男,汉族,1994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汉族,1961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70257。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