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德威电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17949号 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富坑同富裕工业区6号(其中2至5楼为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476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德威电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畔山路68号爱得威工业园厂房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69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盛德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在变更诉讼请求前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1643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1573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