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8民初2927号
原告:褚严,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军,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花,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喀喇沁旗龙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林,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奈曼旗绿风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22区。
法定代表人:陈辛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峰,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褚严与被告喀喇沁旗龙远种植专业合作社、奈曼旗绿风生态治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秉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丁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