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翼腾贸易有限公司

南宁市翼腾贸易有限公司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7民初2478号
原告南宁市翼腾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6号南宁市虎建物储运有限公司钢材市场第B6栋12号铺面。法定代表人:薛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君,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名,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
原告南宁市翼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腾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翼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翼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5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3600元(以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8月1日暂计至2018年3月31日共8个月,其余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时止);以上合计986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经营钢材贸易的民营企业,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钢材,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未能按约付清货款,于2017年7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所欠货款金额为85000元,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还清,如拖欠货款,利息按货款金额每日3%计付。欠款期间届满后被告仍未如期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没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于2017年7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欠南宁市翼腾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经供、欠双方协商同意,欠方所有货款金额85000元,应在2017年7月31日之前还清,如拖欠货款,欠方必须承担利息,按货款数3%日利息承付给供方……。”,被告***在该《欠条》落款的欠方单位处签名。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8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85000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原告主张以欠款本金8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从2017年8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欠款时止,符合双方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南宁市翼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市翼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以货款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时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3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卢文胜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覃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