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昌热能有限公司

陕西大昌热能有限公司与陕西卓昊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一路通货物运输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7民初1675号

原告:陕西大昌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中央广场第********房。

法定代表人:陈义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善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北辰村仓储物流********付**>

法定代表人:杨兴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一路通货物运输中心,营业场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建业三路27号建材市场E排02号。

经营者:张龙。

原告陕西大昌热能有限公司和被告陕西**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一路通货物运输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大昌热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伟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