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2)陕0112民初21177号
原告:陕西大昌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96343054G。
法定代表人:陈义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芳元,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瑞行汉城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073402270X。
法定代表人:雷万宁。
原告陕西大昌热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瑞行汉城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大昌热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昌热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昌热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大昌热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为
书 记 员 胡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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