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1188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昌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金品泉印水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大昌热能有限公司、***、西安金品泉印水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薛梅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