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英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女,汉族,延边英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延吉市爱丹路光进花园东侧别墅。 被执行人:***,男,汉族,延边英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吉林省延吉市爱丹路光进花园东侧别墅。 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40-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边英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远航大厦B座8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英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吉24执20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7月6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30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吉24执恢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与***共有的位于延吉市军民路52号**大厦2001(房屋所有权证号:延房字第335**、面积1027平方米、产籍号:05-03-0375)的房屋;2.2021年6月9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吉24执恢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担保人吉林华兴工程建设集团万盛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延吉市军民路52号**大厦1002、4001房屋;3.2021年7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吉24执恢6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与***共有的位于延吉市军民路52号**大厦2001(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延房字第335**、积1027平方米、产籍号:05-03-0375,除案外人**今取得的650㎡外,实际面积为377㎡)的房屋,按第二次拍卖流拍价38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相应债务;4.2021年9月6日,本院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的位于延吉市军民路52号**大厦1002、4001房屋流拍;嗣后,考虑到本案标的物可能涉及另案再审,经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决定暂不进入变卖或以物抵债;5.2022年6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已流拍的两处房屋(**大厦1层1002/4001)暂不进入变卖程序,再给予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英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三个月的融资期,于2022年9月1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按照(2018)吉24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计算]、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拍辅费;二、如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英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第一项约定,则本案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英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第一项约定的,则申请执行人根据(2018)吉24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对4001房屋进行以二拍流拍价作为处置参考价重新拍卖或变卖;另,针对担保人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1楼100多平米的房屋),三个月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处置与否;三、以上约定不包含执行费,本案执行费由**、***、延边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英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直接将执行费支付给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24民初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