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试油公司

某某、史剑等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1435号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李敬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史剑,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生,住河北省滦州市。
被告: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
负责人:吕苹。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经济开发区汶河三路28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经理。
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一号楼第18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怡佳颖,河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试油公司。
负责人:王新河。
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15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支公司。
负责人:李勇。
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油建路84号。
原告***与被告史剑、临沂骏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试油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