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03民初2160号
原告:天津波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试油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唐青隽,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天津波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试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波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天津波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爱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