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250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泸小学,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泸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执行人济南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泸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08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94379元,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泸小学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泸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邢攸军
审 判 员 顾 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