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新型保温材料分公司、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1507号
原告: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新型保温材料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海口路以北、无锡路以西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3491735029。
主要负责人:张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仕,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锦华大厦办公区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39184865。
法定代表人:费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温州路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F4UQ3XR。
主要负责人:王凤萍,该公司经理。原告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新型保温材料分公司与被告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新型保温材料分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新型保温材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新型保温材料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2元(已减半),由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新型保温材料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大鹏
书 记 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