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1677号

原告:***,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红(系***之妻),女,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明,甘肃锦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堂,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水利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迎琳

书 记 员 张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