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霍山振德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5民初2085号
原告:霍山振德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07874574XG。
法定代表人:秦授文,总经理。
被告:安徽华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迎宾大道与新北一路交叉口200米处城北乡政府。
原告霍山振德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山振德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山振德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霍山振德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炳胜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小莉
书 记 员 翁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