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5民初1303号
原告:安徽华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佛子岭路与家园路交汇处(锦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彩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刚,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山县裕丰粮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安徽华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山县裕丰粮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华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华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计13200元,由安徽华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