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2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3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六安金裕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华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迎宾大道与新北一路交叉口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孙彩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六安金裕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华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5民终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9月1日以其与六安金裕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希宇
审判员 张华春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丁铎
书记员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