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执1996号
申请人:金寨县金塘建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金叶路与北五路交叉口5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441J66(1-1)。
法定代表人:冯耀。
被执行人:安徽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总部经济园堃茂大夏A座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LK668L(1-3)。
法定代表人:黄遵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寨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766980元及利息。金寨县金塘建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24执199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陈 波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