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521号
申请人:路如信,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庆云县。
被申请人,:安徽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总部经济园堃茂大厦A座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LK668L。
法定代表人:黄遵秀。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申请人:宗兴华,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人路如信与被申请人安徽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宗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上述三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及账户存款489716.2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周云英自愿将其所有的鲁NP××**号东风日产牌EQ7204AC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宗兴华名下账户及账户存款489,716.2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二、保全担保人周云英名下的鲁NP××**号东风日产牌EQ7204AC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保全期间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