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3财保50号
申请人: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兴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UPX7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御龙湾小区12栋一单元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Q8C8F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康城美桥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5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康城美桥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