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03执70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人行账户、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同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已告之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且财产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