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503民初5225号
原告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皋星公司)为与被告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安徽省康城美桥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09月0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皋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光傲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航公司、康城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未及时清偿债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中航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其违约金,应予支持,但应扣除12%的管理费。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康城公司尚欠中航公司工程款,其要求康城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工程款计算:5199222.22元×105%×88%×97%-1200000元计3459958.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康城公司作为甲方与中航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安徽省康城美桥产业园一期三标段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地点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产业园一期三段。工程内容20#、22#、24#、25#-38#、67#-76#、105#-130#楼土建、安装、市政配套等施工图纸所设计(消防、自来水除外)的全部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建安面积27498.18平方米,市政面积26666.19平方米。建安合同暂估总造价27498.18平方米×1800元/平方米计49496724元;市政工程合同暂估10000000元。工程款支付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暂估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且完成竣工资料备案后1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按相关规定质保期满期后7天内无息退还3%的质保金。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
2019年8月,中航公司作为甲方与皋星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范围安徽省康城美桥产业园一期三标段市政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强弱电、亮化、自来水管网、雨污水管网、化粪池、道路、停车位铺装及业主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工程(施工区域参照附件施工区域图)。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6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2019年10月20日。签约合同价暂定400万元,待竣工后乙方自主按实结算。在正常结算完成定稿后,根据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总包合同约定上浮,即按结算总价的105%调整结算书、出具审计结算终板报告。甲方收取该审计结果终板报告总价12%的管理费,然后按审计结算终板报告总价的88%作为最终支付价支付给乙方,乙方不再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付款周期:①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10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80%;②竣工结算完成后10日内付至总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③质保期满后7日内无息退还3%的质保金,质保期自四方通过竣工验收后第二日算起,质保期一年。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皋星公司组织人员及机械设备等进场施工,2019年10月完工,2019年11月交付。
2019年12月30日,中航公司出具《六安康桥特色小镇室外景观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该表显示景观工程3888520.38元,室外安装工程1310701.84元合计为5199222.22元。
中航公司支付皋星公司工程款1200000元。
一、被告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59958.89元;
二、被告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止;
三、驳回原告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190元,由被告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9480元,由原告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峰
审 判 员 余学柱
人民陪审员 王立铸
书 记 员 范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