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2民初993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德安涢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陆市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陈店乡黄家湾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陆市裕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经济开发区楚风路98号**新区7-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冶金建设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德安涢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陆市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陆市裕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冶金建设工程分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德安涢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安陆市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德安涢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安陆市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6029元减半收取计13014.5元由原告湖北德安涢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900元由反诉原告安陆市峰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 勇
审 判 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